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法个人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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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合同是在新劳动法颁布前签的,期限是一年.公司说3个月试用期过就加工资.问题是我现在都4个月了工资还是没加.公司也没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也没辞退我.而且工资还被押了一个月(我去年11月14日入职)...问老员工都说公司几年来都没帮他们买社保.新劳动法实施后也没买.新合同也没重新拟订.新劳动法不是规定一年合同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吗? 请问各位达人我如果现在辞职是不是马上就能解除合同?如果我向劳动局投诉,我现在的公司是不是会赔偿很多money?我希望能详细分析给我~~~非常感谢
峩給_/~↘祢 回答:1 人气:2 解决时间:2008-03-1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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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您的公司还没有根据新法就您的合同进行变更的话,那么您的合同将按原来约定继续履行。
其次是试用期问题,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但是您的合同是去年11.14签定的,而老的合同法只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故这里所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没有什么问题。而您说的4个月都没有涨工资这个问题,应该在合同中反映。你可以根据合同情况在看,一般合同中会写清楚试用期工资多少,转正后的薪金标准又是怎样。
最后就是你想解除合同,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况,才可以随时解除: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指着太阳说日 2008-03-1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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