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是不要以进行歧视的。
关于隐私问题。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你们签了合同就不算!
没有签就算~
法律没有规定的
这个私隐的范围很大,但是这个没有侵害到乙什么权利。
这个问题是有些侵犯个人隐私了。
但是如果你是公司,你希望招聘一个怀孕的员工吗?
中国有句老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大家都能本着理解的态度合作,就和谐多了。
如果甲本来就是未婚,就无需叫孕检了。:)
乙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从道德和人性角度讲, 乙公司的做法是对应聘者人格的不尊重。但从法律的角度说,乙公司的做法却没有违法,目前法律也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公司点 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