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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与公务员制度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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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2008年5月19日报道:18日,都江堰市纪委发出通报,对3名抗灾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其中,原都江堰市档案局调研员李蜀,自5月12日发生地震灾情之后,一直未到单位报到,5月15日9点半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速到单位参加抗震救灾,直到17日下午4点,李蜀仍未到单位报到,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免职处理。
你认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关规定,这一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

带刺的玫瑰 回答:2 人气:16 解决时间:2009-11-06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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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不妥。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这一处理不太恰当。

根据第十九条(具体条文见楼上,由于楼上已引用,所以我这里不能再复制了)。再根据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由于李某迟迟未到单位报到且接到电话通知后仍不回单位报到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旷工,且在抗震救灾期间,其旷工行为已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因此可依据以上相关规定,由当地监察机关(也就是都江堰市纪委)作出撤职的处分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都江堰市纪委仅对李某作出免职处理。免职与撤职有明显不同: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纪律处分只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并无免职处分)。因此此处应对李某作出撤职处理而非免职处理。

回答采纳率:53.4% 2009-11-0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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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这一处理合适。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回答采纳率:25.3% 2009-11-05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