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2004年1月1日起,为鼓励农药出口,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3]186号
颁布日期:2003年9月23日
类 别: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药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列名进口农药(成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证金转为税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
〔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已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部门发出的通知,今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外,两部门还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将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农药经销商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
增值税=收入*13%,城建税=增值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