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关键问题在于是你买房在先还是另一方“买房”办产权在先,如果你在先并且在另一方“买房”办产权之前你已经入住该房了,那么对你很有利,另一方就存在恶意取得的嫌疑,银行、房管局也负有审查不当的过错,你的房子应该能保住。如果你买房在后,那就很难说另一方是何情形了,也许人家买了房办了手续后就没来住呢,或者临时委托开发商代管呢,这样对你很不利。但是无论怎样,开发商都属于恶意欺诈,经营部应属于开发公司下设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负责,你应该趁早到法院起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从法律上来讲 在另一买主不知情的情况下 买了这套房子 而产权证也办成了他的名字的话 房子是应属于他的 这在法律上叫做保护第三方权益 你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为什么连一张发票都没有呢?收条也好啊
当时签了一份买卖合同,也有一份收据,现保存着啊!但我只想要回房子的机会大吗?有什么方法?谢谢
但他买房的时间比你早??
我俩是邻居,连体别墅,已经查过了,他比我早四个月,银行按揭是他名字,而且一直以来都向银行交整栋别墅的钱(但我的当时一次性全付了),几年来一直没有向我提出,到底为啥?对他有什么好处?
对他有什么好处?
房子应该是他的啊,他先买的啊,只能怪开发商又卖给你了,那现在开发商到哪里去了呢?
开发商跑啦,挂靠的建筑公司面临倒闭!如何是好?
如果第一买家要求你返还房屋的话,你也只有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