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
3、医院不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补充建立并不叫所有相关费用。
4、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必须执行的,你至少可以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上述要求单位一般不会轻易给你,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单位还不赔,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7、你故意卡住的票据,在仲裁时可以解释为:医院不签劳动合同你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相携此票据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本谈不上违法,你不用怕。
你的票据就是证明你和医院之间有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请不要交出去,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仲裁时不用花钱的。
首先那人东西肯定是不对的。。有事解决事。。。。
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这事分开的。你扣发票是一事,补偿你是一事。
如果他真的去报案,那你真可能触犯法律的。
至于劳动补偿,你要有证据证明你在此医院工作了三年,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
这是走正途的方法。
我不太清楚你卡发票将会给你带来什么后果,但你的这种行为不对,不利于你。
你卡发票无非是为了证明你与医院存在劳动事实,但证明这一点,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3位工友的书面证明(如果他们不给你出,你可以采取偷偷录音的方式,但你要事先咨询律师,这样的取证是否被法庭或仲裁委员会采纳)、在医院上班期间的工资条、或者你可以要他们出具开出你的书面文字并加盖公章(如果他出具了,就说明他已经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劳动事实,你就可以凭此索要赔偿)
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合同和退工书面通知是最好的证据。
至于医院的发票那是人家的东西,你扣下就有威胁成份了。
1、你可以把你的手上的发票复印一下,然后把原件还给医院。
2、到医院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最好能有能证明你们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收费员截留已收款是错误的,金额大是可以以贪污处的。所以你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医院是可以以挪用公款或贪污报案的。你应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诉,要求按正常辞退的员工一样单位对你做出赔偿。而不应该用现在这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