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1日下午,李某从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购买了当天14:30放映的电影《手机》的电影票2张,票款单价为56元。李某携带外购的饮品进入放映厅观看电
回答并陈述理由:你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品的店规,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你认为本案例应符合判决?
问题补充 2008-12-22 13:49
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某携带了非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品为由禁止李某进入放映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派员赶到现场,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最终未能入场观看电影。
在李某所购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记载有“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的条款,华星国际影城门厅电子显示屏及场内多处均标明了“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食品、饮料谢绝带入场内”的提示。
李某起诉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拒绝其携带外购饮料入场,最终导致其未能进场观看电影。而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该影城卖品部出售的饮料和食品的价格高昂,作为一家电影院,却在非主营消费项目上排斥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更加使人无法接受。故起诉要求1、华星公司赔偿购票款112元,交通费33元,共计145元;2、华星公司赔礼道歉;3、华星公司撤销关于禁止携带非影城出售的饮料及食品入场的店堂告示。
汏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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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08-12-22 13:40